在台北市政府上網頁提到:
"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者,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之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駐西雅圖台北辦事處網頁上的 驗證結婚證明
中文公證人可以驗證結婚證明上的翻譯者屬實之親簽,檢察中英文姓名與護照上符合,不負審核譯文之責,但公證後的文件仍須郵寄到駐外館,經駐外館驗證公證人的公證章。
申請人準備好文件後,可以來找我做 "驗證聲明翻譯屬實之親簽"。
需要準備的文件:結婚證書、中文譯本、申請書、中華民國護照、公證費十元、旅費另計
** Oregon Notary 規定,結婚證書屬於政府機關發照,所以公證人不應認證結婚證書影本。結婚證書的副本應由申請者自行向原發證書機關申請。
但公證人可以認證翻譯者的簽名屬實。
申請人準備好文件後,可以來找我做 "驗證聲明翻譯屬實之親簽"。
需要準備的文件:結婚證書、中文譯本、申請書、中華民國護照、公證費十元、旅費另計
** Oregon Notary 規定,結婚證書屬於政府機關發照,所以公證人不應認證結婚證書影本。結婚證書的副本應由申請者自行向原發證書機關申請。
但公證人可以認證翻譯者的簽名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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